江苏科技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6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数字化校园建设各项工作,提高学校信息化应用水平,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实现学校信息资源和软硬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成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教育部对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科技大学数字化“十二五”规划》(江科大校〔2012〕85号)和校长办公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在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应用为中心,以数字资源建设为重点,逐步达到为师生、领导和管理部门提供良好的服务和辅助决策的建设目标,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各单位所拥有或负责管理运行的与数字化校园相关的基础网络、信息化公共平台、数字教育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有线电视网络、固定电话网络、数字监控网络及其相关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等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最高管理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数字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负责审议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运维管理及校园网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专家组负责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进行论证,对数字化校园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进程中各子项目的建设与验收提供技术层面与应用层面的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和信息化教育新模式的探索和研究工作。

第六条 信息办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与管理具体实施的主体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制定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运行与管理及保障校园网安全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数字化校园各项建设工作;负责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相关项目和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和实施;负责学校信息编码规范和数据标准的制定;负责学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整合和系统集成;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支持、监督和评比;负责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设立部门信息化工作小组,明确具体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与成员分工(成员包括信息管理员、网络协管员、各应用系统秘书或系统管理员),各二级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员人数(1名成员也可承担多个分工)。信息化工作应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部门信息化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在信息办指导下,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负责做好本部门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提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需求,并组织实施。

部门分管信息化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广和信息安全工作,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的更新、备份和维护;网络协管员负责本部门网络用户管理、网络用户应用系统开户申请;负责本部门网络IP地址和网络资源的分配、协调、管理及本部门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持;应用系统秘书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流程管理、数据维护、数据更新、数据备份和数据安全;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相关应用系统管理、维护,数据更新、数据备份和数据安全及信息办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信息办每年度定期组织各二级部门数字化校园相关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各二级部门根据部门需要进行申报,信息办统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批及技术方案审定,并会同使用部门统一项目实施和验收及项目评比与表彰。 

第三章 信息规范与标准管理 

第九条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数字化校园建设中,校内各应用系统之间数据流通的根本保证,是实现全校范围内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的必要条件。学校信息编码规范和数据标准由信息办会同业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学校各类信息编制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江苏科技大学信息编码标准,如《CELTS-33 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江苏科技大学编码规范》及其分册等。对于已经建设的系统,应进行更新或建立原有编码与标准编码的对应关系;新建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已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学校各类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必须由数据产生部门(数据源单位)制定和发布,数据使用部门只能引用,不得重复定义。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信息化相关数据的管理按照“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各部门负责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备份均纳入本部门日常系统管理范畴,由各应用部门负责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安全性。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相关的软硬件及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选购和使用由信息办统一归口管理。各部门在购买接入校园网络的系统软硬件(包括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需到信息办办理申报手续,信息办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统一招标实施,教学、行政办公、科研等用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采购不在其列。

第十四条网络服务器、交换机和网上存储系统、办公软件等与数字化校园建设关联的软硬件设备由信息办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护,个别系统因特殊需要的,经信息办审核,在满足环境、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由相关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已有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汇聚设备的维护与更换,由信息办负责。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大修楼宇内和大楼之间的综合布线系统在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办统一规划、立项、建设,各信息点的需求由使用部门提供,信息办负责技术方案确定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网络工程完工后,工程的建设方案、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由信息办负责存档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自行改造和新增网络布线时,应先到信息办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等资料,经信息办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五章 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是指学校各种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的通用应用系统(如e-mail、网络课程、综合查询系统、校园卡等)和业务系统(如OA系统、教务管理及其他MIS系统等)。

所有信息系统建设必须符合《江苏科技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十二五规划》、《江苏科技大学信息编码规范》的要求,由信息办会同业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确保在规划总体框架内实现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并严格按照《江苏科技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凡属数字化校园应用相关的建设和改造项目,由部门提出功能需求,经信息办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信息办牵头实施。

第二十条 已有信息系统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用部门应积极配合信息办进行系统集成和整合,原有信息系统的归属部门必须要求原开发或供应商提供需要同步数据的相关文档。因技术和客观原因限制不能进行整合的,原信息系统归属部门提出系统更新计划,报信息办,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信息系统必须要求开发或供应商提供其数据库结构和相关文档,同步到共享数据库中的公共数据必须符合统一数据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系统的使用和浏览权限,由各业务系统的归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业务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并报信息办备案。 

第六章 信息安全及备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信息办负责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学校数据中心内各服务器的运转情况进行监测,对数据进行统一备份,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和各服务器的正常运转;学校各部门负责其主管网站上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安全和系统内的数据安全,做好业务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业务系统的重要密码,必须由主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妥善保管。学校通用系统的主要密码,由信息系统主要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分别妥善保管。各类重要密码要经常性地更换。各信息系统的不同应用权限的用户密码由本人妥善保管。各信息系统合法用户在调离学校或身份变更时应由系统管理员及时注销。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遵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布其他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二十七条 涉及机密和国防保密工作和研究内容的信息,严禁接入校园网。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信息办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和上网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的,帐户所有者负有管理责任。校园网用户有维护校园网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在校园网上发现不良信息,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及信息办举报。 

第七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宣传部负责学校中文版主页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信息发布内容、素材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英文版主页的建设管理;信息办负责学校网站服务器集中管理、运行、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二级部门网站由各二级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建立的网页)。各二级部门应指定专人(信息管理员)负责网页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各二级部门网站的版面构架和内容布局,应符合《江苏科技大学二级部门网站建设要求》并报宣传部、信息办审批和备案。信息办负责对部门网络信息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专题性网页(指有专项建设经费的项目)应经学校批准实施,也可采用部门自愿合作开发的形式,由信息办会同应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完成。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级网页定期检查评比考核制度。各二级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清除不良信息,以确保信息安全。信息办负责组织评委对二级网页进行定期检查评比,网页评比成绩作为部门信息化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包括涉及学校的规划、建设、发展的信息,为实现学校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新闻、重要公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信息,描述学校基本状况的各种基本信息等。学校网站及各类二级网页是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载体。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如下:(1)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2)面向校园网用户的信息;(3)面向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4)面向有关单位、部门的信息;(5)面向师生员工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校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按职责分工,校园新闻、网上互动由宣传部负责发布,学校公告由党办、校办负责发布,教务通知由教务处、学工部、研究生部负责发布,科技动态和学术讲座由科研处审核发布;其他各二级网页信息和内网重要通知栏信息,由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三十六条 宣传部会同党办、校办、学工部、团委、保卫处、信息办共同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对学校网站、二级网页,各种互动版块出现的不良信息,由信息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以及学校规定,配合宣传部及时进行取证和删除。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部门在学校主页上发布的信息,需经保密办、宣传部审核后方能发布。各二级信息发布过程中,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发布部门负责人审核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发布错误信息或泄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信息化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信息办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信息化相关应用与技术维护培训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确保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更新。 

第十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对涉及全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相关和综合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办按年度制定专项经费,报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数字化校园建设专项经费由信息办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的申请,由本部门根据部门实际提出经费需求,由信息办定期汇总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年度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预算,统一报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未纳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可由部门自筹与学校资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十二条除常规预算、专项投入以外,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运营商和企业投资等外部投入,稳定经费来源,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经费在总会计师办公室监督下使用,接受学校审计处审计,专款专用。 

第十一章 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四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对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对数字化校园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系统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数据损坏和丢失的个人,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态度表现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关信息标准和编码以信息办实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准。

第四十七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及应用系统管理的通知》、《江苏科技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网站托管方法》等原管理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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